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政议政、团结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协组织根据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和中共山东省委的部署要求,以制定实施年度协商工作计划为抓手,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了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畅通各种诉求的表达渠道,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特点,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着力点,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牢牢把握“一个定位、三个提升”,打好稳增长调结构主动仗,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确保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3.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协商议题和年度协商工作计划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在政协与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等进行协商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其他重大决策以及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
5.协商议题的提出。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协商议题的规定。协商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秘书长召集的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商提出,可由政协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建议,可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建议。在此基础上,党委会同政府、政协确定协商议题。
6.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的制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包括协商议题、协商活动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出席协商活动的人员范围、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负责部门(单位)等。
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分别以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协商议题要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由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工作程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三、政协协商的主要形式
7.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8.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省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市、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安排。会议可围绕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9.专题协商会。省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协商会,市、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安排。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
10.对口协商。明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的职能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协商议题为纽带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和对口协商机制。重要协商活动由政协负责同志,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有关政协委员参加。对口部门(单位)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单位)参加。
11.界别协商。界别可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途径在协商中发挥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协商活动整体部署协调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重要界别协商活动由党委、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参加,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12.提案办理协商。政协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委员的协商沟通,协商征集提案线索、确定选题方向。加强对提案的协商审查,完善立案标准,提高立案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协商做好提案的交办、办理、督办工作,召开提案协商交办会,落实办理责任;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承办单位要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协商,及时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征求提案者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难点问题。涉及重点提案的调研座谈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参加,未经沟通协商特别是重点提案未经面对面协商,提案复文不得进入报批程序。加强提案督办,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计划,提案复文须抄送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每年由党委、政府、政协联合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对部分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提案答复后又有新情况的,或提案者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进行二次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作出二次答复。完善提案办理协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提案和提案办理双向评议,围绕办理工作开展协商监督。制定和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提案及办理结果。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办法。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阅批、领办重点提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机制。
13.协商形式和载体创新。政协在党委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政协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积极探索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在政协协商中的作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事前视情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形式予以回复。切实用好函件协商、电话协商等形式。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网络平台,积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形式。借鉴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办法,构建广泛多层、灵活多样的协商平台。
四、政协协商活动的组织、成果转化和协商成效评估
14.调研论证。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先调研后协商、边调研边协商,每项协商议题在协商会议前开展集中调研。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的办法。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负责部门(单位)会同参与调研的委员、专家等研究制定协商活动主要安排和调研工作方案。调研课题要与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可以会同各类研究机构、智库和专业研究人员以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论证。提倡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各级政协联合开展调研论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15.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会议前,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相关材料送交政协办公室(厅),政协要公开发布协商预告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协商会议主要采取委员发言和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议题相关情况的介绍。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探索对协商过程进行网络和电视直播,视情邀请专家、有关方面代表等参加协商会议,旁听或参与协商活动。
16.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协商后形成的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对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或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政协办公室(厅);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室(厅)。政协可通过组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走访或与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报告、向政协通报有关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制度。
17.协商成效评估。探索建立政协协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对年度协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委员评估、专家评估和协商会议现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协商成效评估结果,应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向政协全体会议作出报告。
五、完善政协履职制度,不断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18.健全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相关制度。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
适时制定我省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健全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跟踪督查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视察调研计划应当包含监督性议题。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要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注重总结推广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
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和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和《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办法》。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不断提高意见建议的质量。
19.完善委员履职规定和联络制度。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委员履行职责和服务管理,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制定本级政协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完善委员履职规定,制定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机制,发挥主席会议成员、秘书长会议成员和委员活动工作室、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召集人、机关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形成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政协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可视情与当地同级政协委员座谈。政协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可安排当地相关同级政协委员参加。配合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组召集人,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政协工作情况。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每位委员每届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委员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委员意识、担当意识,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练好履职基本功,切实做到讲政治、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20.健全知情明政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根据需要,政协党组成员列席同级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有关会议,参加党委组织的调研活动和中心组的学习。党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应安排同级政协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和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政协工作的重大事项,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领导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单位)向政协委员通报年度工作情况;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召开时,围绕有关议政专题,邀请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单位)也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情况、交换意见。
六、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1.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切实提高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以对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为事关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把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22.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等制度。坚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政协工作制度,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或绩效考核体系,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23.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自觉服从同级党委领导,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确保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政协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有序、有效进行。要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主动争取党委领导,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按照党委的要求抓好落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要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加强政协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24.重视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领导经验丰富、作风民主、廉洁自律、热心和熟悉政协工作的同志选配到政协领导班子中来。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对继续提名的政协委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要健全委员履职经费保障制度,其活动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政协机关安排使用,修订有关政协委员履职经费报销办法。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协机构设置,使各级政协能够上下贯通、更加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根据中央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进行适当调整,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健全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可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有关政协工作。要认真总结规范推广在街道社区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室的做法,进一步扩大政协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要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坚持”和好干部“二十字”标准,加大对政协机关干部的教育、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交流、选拔和使用,建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好局面,激发政协机关干部干事创业、服务发展的热情。支持政协整合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智力资源,加强政协智库建设,健全各级政协理论研究会。要着力解决政协在办公经费、人员力量和开展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25.努力营造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要认真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开展协商民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把宣传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宣传计划,加大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宣传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和创新做法,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