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山东党员、潍坊市经信委高级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陈明,致公党青岛市南区工委二支部副主委、山东省仪器仪表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于炳亮反映:现对《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采用先进的无线电技术,提高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议将其中“无线电技术”改为“科技技术”。因为要提高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利用效率,不仅需要无线电技术,可能需要多种技术综合解决,应该鼓励多学科融合解决这一问题。
二、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不得非法干扰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建议删除“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为,法律已规定不可利用任何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此声明没有必要。
三、第十一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建议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内设立派出机构”。因为地市及以下管理任务比较繁重,没有机构支撑恐难实现有效管理。
四、在第十四条中,建议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调整无线电频率分配方案”这一规定后,增加“并向社会公开”,以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五、在第十六条中,规定“进行无线电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可以使用与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不符的无线电频率”,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同时应该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授权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主要是为防止科学实验出现干扰或意外等情况无法可查。
六、第二十条中,建议将“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改为“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税”。
七、第二十六条中,建议将“(一)地面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终端”中的“蜂窝”修改为“个人”。因为:将来有可能有新技术出现,但应该保持不对个人用户端设置执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