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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6/7/18  信息来源:聊城市政协  浏览次数:22107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我国在新时期对城市、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城乡低保工作面临着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有助于建立起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长效机制。

最近,市政协组织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保障委员会部分委员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调研组听取了市民政局和东昌府区的工作情况汇报,先后走访了茌平县、临清市、东昌府区的部分社区和乡村,调查了30户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和低保金发放情况。并赴济宁市进行了专题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市城市低保制度起步于1997年。近几年,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政策,城市低保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低保工作平稳推进,低保面逐步扩大,低保标准逐年提高,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达到了“该保的一个不能少,不该保的一个不能多”的要求。据调查,全市现有城市保障对象51632人,其中省属以上3894人,市属7730人,县(市、区)属40008人。月人均补差92元,月支出保障金475万元。

我市农村的低保工作,2007年前实行以定期定量为特点的救济制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2007年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要求,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我市于2007年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第四季度开始实施,将全市人均年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低收入户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目前,我市共有141475人享受低保待遇,月人均补助40元,其中省月人均补助22元,市县月人均补助18元。全年支出保障金679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3735万元,市县财政拨付3055万元。

从调查情况看,我市城乡低保工作领导重视、运作规范,成效显著。我市财政虽然比较困难,但城乡低保工作始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严格执行了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管理日趋规范和完善,许多具体实施工作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我市目前低保资金数额虽然还不多,但对特殊困难群体来说,犹如雪中送炭,对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参加调研的同志真切的感受到,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解民忧、排民难、安民心、稳社会的惠民工程,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

二、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特点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各项政策规定,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常委会、联席会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出台了相关文件,为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基层工作者,牢记党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地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低保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2、完善动态管理,确保进出口畅通。一方面加强日常低保受理,保持入口畅通。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两榜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使符合条件的应保对象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定期复核、分类复核,确保出口畅通。对不同低保对象采取不同的定期复核方式,家庭收入有起伏变化的,及时调整人均补差;超出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目前,全市累计退出城市低保人员15000人。

3、拓宽领域,分类施保,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城市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孤老、夫妻双下岗、需赡养无收入高龄老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在应补助数额基础上,实行分类施保,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目前,全市实施分类施保人数达到4523人,支出资金110万元。在农村低保对象中实施差额救助,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月救助额分为30元、40元、50元三个档次。

4、建立资金筹集机制,补助水平稳步提高。对城市低保对象,自1997年以来,我市低保标准相继提高了5次,保障标准从最初的100元到目前的190元—230元,月人均补差从30元提高到目前的92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从年人均收入低于600元提高到800元,月人均补差从13元提高到40元。由于农村低保范围逐渐扩大,标准不断提高,县(市、区)资金压力较大,市政府采取分档补助的方法予以解决。全市初步形成了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增长的机制。

三、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小差距,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认识上的原因,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地方财政困难,落实保障政策难度较大。省政府要求2008年城市低保全省平均月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125元, 而我市平均只达到92元;省政府要求所有的县补助标准不低于90元,我市个别县还不足70元。我市9个县(市、区)中有4个属国家和省级财政困难县,有些县(市、区)的低保资金还不能足额列入预算,个别地方还存有列而少支的现象。乡镇财政更加困难,虽然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但县、乡负担仍然很重,低保资金很难落实。

二是相关配套政策还亟待完善。我市城乡低保资格评估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在农村贫困群众解决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还需要研究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等方面困难的措施和办法。

三是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当前,我市民政机构还比较薄弱,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所人员配备少,承担任务多,工作条件差,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

四、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建议

构建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包涵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法律、救灾等多项救助内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改善民生、稳定社会、促进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委员们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城乡低保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定位和谋划,认真落实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努力保证低保资金的投入,困难再大也要挤出钱来把这件事情办实办好。要加大对各县(市、区)的督导力度,切实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加资金投入,确保低保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建立健全低保组织机构,合理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2、拓宽低保资金筹集渠道,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资金保障是关键。一是积极争取上级低保资金,确保逐年稳定增加;二是加大市、县低保资金的投入。济宁在市、县、乡三级建立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制度,将城乡低保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纳入财政预算,使社会救助资金由计划变成了制度。建议我市出台相关政策,把市、县低保资金按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三是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把城乡低保资金配置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3、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从源头上减少低保对象,减轻财政困难和压力。一是要以更加广阔的视野和思路研究和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职能。二是逐步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企业失业人员是城市低保的主要群体。要利用相关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劳动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建立劣势企业退出通道。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对优势企业,要推动其发展壮大;对劣势企业,要尽快建立退出市场的通道。要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劣势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同时,要把劣势企业的有效资产和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形成新的生产力。四是要把农村低保资金救助与扶持低保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在积极落实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从项目选择、技术培训、安排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低保户向富裕户转化,真正实现变“输血”为“造血”,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低保对象,减轻地方财政的困难和压力。

4、健全完善低保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低保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建立健全配套政策。要进一步加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使城乡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切实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三是建立城乡低保边缘人群救助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随时纳入。

5、完善运行工作体系,实现运行程序规范化。一要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培养低保工作专业队伍,增强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要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三要严格操作程序,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不重保、不错保、不漏保,实现应保尽保。

6、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的广泛认知和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城乡低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宣传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帮扶、救助低保家庭走出困境的新人、新事、新风,努力营造关心低保、关注低保、关爱低保的良好氛围;用低保家庭自谋职业、勤劳脱贫的事例,激励他们逐步走出贫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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